警示!民乐县姚某某被处罚千元!

民生   2024-11-20 12:29   甘肃  

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民乐公安交警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文明出行,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自己的力量!

当酒精遇上车辆

危险就已经和你如影随行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应该是谨记于心的原则

但就是有人触碰法律底线

酒驾不息,曝光不止!!





案例警示



2024年11月08日16时11分许,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天中队民警在民乐县民南路段例行检查时,将涉嫌酒后驾驶号牌为甘G8**30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民乐县南古镇王庄村下路口处的姚某某(持C1型驾驶证)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23mg/100ml,姚某某属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驶员姚某某被处以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动图告诉你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民乐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自觉遵法守规 安全文明出行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民乐交警

编辑:李浩

二审:赵小康

三审:张克亮

总编: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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