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

民生   2024-11-17 20:33   甘肃  

基本案情 

借款人陈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陈某某向银行借款50000元,同时,银行代理某保险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借款人意外伤害合同》约定主险: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全残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后银行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补充协议》,约定议期间,借款人因任何原因死亡(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导致的死亡除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借款人陈某某患病死亡后,保险公司以陈某某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为由拒绝赔付。陈某某家属偿还该笔借款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身故死亡,也不属于突发急性病身故,不适用本案所涉的借款人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但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补充协议》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某死亡的时间在《保险代理补充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负有保险金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在,不仅是一份经济上的保障,更是一种对家庭的责任和担当。它让人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时,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为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保驾护航。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关注一些关键性条款,避免因对条款理解偏差而导致权益受损。当然,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尽量明确清晰,避免歧义,减少理赔纠纷。保险行业也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保险理赔机制。


:民乐法院

编辑:李浩

二审:赵小康

三审:张克亮

总编: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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