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布3起电动自行车典型违法案例

体娱   2024-11-15 11:03   辽宁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制度,集中开展销售环节专项整治行动,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3起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普兰店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4年6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普兰店区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机电有限公司购进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售出1台。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台电动自行车采购价939元/台,售价1500元/台。当事人销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1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4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涉嫌销售随车未见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以600元/台价格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但未采购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后生产厂家召回该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未退换,仍放于店内以18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没有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某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中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某摩托车配件商店所售。经查,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以600元/台的价格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6台,将其中1台销售给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但未配售原厂电池及充电器。后生产厂家召回该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将未售出的5台返厂。当事人销售没有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置无正规经营场所、整车及蓄电池等关键附件结构性能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符、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行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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