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电力新观察获悉:2024年11月5日16时许,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相关单位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防护装备,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建设内容:新建1×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等,事发区域为项目锅炉钢结构安装部分。1.建设单位: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钱营孜发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平;经营范围:建设经营2×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及后续项目,电(热)能的生产和销售等。2.EPC总承包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与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建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华东设计院,法定代表人:周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3.监理单位: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经营范围:电力工业建筑安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一、二、三等工程的建设监理,火电招标咨询、工程监理(暂列)、投产后咨询等。4.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电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经营范围:电力、建筑等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锅炉安装、改造、维修,钢结构、网架制作、安装等。5.劳务分包单位:淮南市广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锅炉零部件、压力容器检修等设备的制造、安装及维修、销售等。1.李某均,男,54岁。淮南广通公司安装工,事故中死亡。3.赵某亮,男,47岁。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5.陈某兵,男,52岁。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6.苏某华,男,44岁。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经理。2023年2月,安徽钱营孜发电公司与华东设计院、安徽电建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EPC总承包合同》。3月,安徽钱营孜发电公司与上海电力监理公司签订《监理服务合同》。6月,华东设计院与安徽电建二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同月,安徽电建二公司与淮南广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部设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等,下设安全管理部,配有安全管理人员10名。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等,组织了月度、季度、专项安全检查活动。编制了《锅炉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项目部向淮南广通公司下达了《岗位危险告知书》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存在坠落危险。要求高处作业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安全带和速差自控器必须系在上方牢固可靠的物体上,移动过程中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需同时系挂,起双重保护作用。速差自控器位于系带一端的安全钩应固定在安全带的D型环上,并遵循高挂低用原则。项目部配有安全管理人员2名,对新入场职工开展了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专业级、公司级由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负责)。未针对本项目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安徽电建二公司提供安全网、安全绳、软爬梯、速差自控器等安全设施;淮南广通公司自备的物资经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物资部门验证后方可使用。根据《监理服务合同》,上海电力监理公司负责设备领用申请的确认和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借用申请的审核。2023年6月23日,安徽电建二公司按合同约定,为淮南广通公司配发50个钢丝绳直径为5.5mm的速差自控器。2024年10月11日,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工器具专项检查中发现,淮南广通公司作业人员使用的部分安全带和速差自控器存在隐患,且速差自控器非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提供,要求报废处理,并予以处罚。事发时,当事人所用的速差自控器非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提供,钢丝绳直径为3.5mm。2024年11月5日6时40分许,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赵某亮召开班前会,安排安装工李某均、张某峰及2名起重工吊装锅炉疏水扩容器及钢架。15时10分许,进行钢架上部横梁和斜撑组合件吊装作业。组合件到达指定位置后,李某均、张某峰2人在17m平台处,将速差自控器安全钩固定在安全带D型环,沿软爬梯向上攀爬,准备连接钢架组合件和立柱。攀爬过程中,未全程将安全带挂钩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15时40分许,李某均攀爬至钢架立柱约25m处时踏空失稳,导致速差自控器钢丝绳因受力发生断裂,致使李某均坠落至地面。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测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天气情况: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资料,当日天气晴,4~17℃,无降水。事故发生后,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拨打绿色救治通道电话,并紧急组织人员将李某均送往医院。在京台高速宿州出口处,将伤者转至赶来的救护车,后送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救治。当日18时45分许,李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18时12分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并联系技术中队、法医对现场及死者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同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接报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李某均所用的速差自控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正确使用安全带。1.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非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发的速差自控器。2.上海电力监理公司项目部未发现并制止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李某均虽经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但高处作业时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速差自控器,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带。1.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 2.上海电力监理公司项目部,履行监理责任不力,对施工单位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监督不严格。李某均,淮南广通公司安装工,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1.董某,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未组织或参与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2.赵某亮,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陈某,淮南广通公司总经理、法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履行不力,未督促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陈某兵,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漏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5.苏某华,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管理问题失管失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淮南广通公司及其项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2.上海电力监理公司及其项目部有关问题,移交宿州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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