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
剩余合同款344,676,20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73,663.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加计50%计算,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本案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保全担保费139,606.74元、律师费925,793.68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54,115,273.26元。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被告二: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Lyric Automation Germany GmbH(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元亨德国公司”)与Energy Technology (Saarland) GmbH(蜂巢能源科技(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蜂巢德国公司”)签署《SVOLT European factoryEsmart 300 module assembly line purchase contract》(《蜂巢欧洲工厂Esmart 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约定蜂巢德国公司向利元亨德国公司定制采购Esmart 300模组装配线设备。合同签订后,利元亨德国公司依约生产设备,并于2023年12月按照蜂巢德国公司要求将设备交付至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即被告一厂区)。2024年4月,利元亨德国公司与蜂巢德国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设备交货地点变更为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蜂巢德国公司安排被告一对设备进行预验收及终验收,并按原合同出具设备终验收报告,争议提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诉讼。2024年6月,被告一签署了《设备预验收报告》。蜂巢德国公司和被告一也将设备投入生产使用,但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0月经各方协商,同意《蜂巢欧洲工厂Esmart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的甲方变更为被告一、乙方变更为原告。因此,被告一应当承担《蜂巢欧洲工厂Esmart 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就该合同项下仍有13,503,245€合同款未支付。
除上述情况以外,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多份采购合同,向原告定制采购包括装配段设备、正/负极激光模切机在内的多台锂电池生产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全部设备,被告一也将全部设备投入生产使用,部分设备已经验收合格,部分设备由于被告一的原因至今未能调试验收。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有215,792,283.20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另外,被告一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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