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和《关于开展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治理的通知》(组通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用于激励、培养和引进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机构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调整结构布局,坚持条件控制和数量控制相结合,实行宏观管理,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选,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创造,向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设置范围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高等院校、医疗卫生、重点科学研究、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设置,其他纳入岗位管理、符合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推荐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推动全省重大战略、建设任务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应用推广等领域关键性技术等重大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技术和重大工程。
(二)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及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为现聘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45岁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级相关实验研发基地和平台负责人。
(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或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五)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系统性、创造性成就者。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2年、9年、6年,分别具备下列一个条件、两个条件、三个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主持人。
(三)代表本行业全国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主要研发者或主持人。
(四)承担河南省重大战略、建设任务的研究、转化、推广等关键性技术任务负责人。
(五)聘任正高级岗位以来,近三年在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上成绩显著并获得个人记功及以上奖励者。
(六)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七)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满足本条(一)~(五)款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参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的相关业绩应为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同类业绩评价,按照最高层次评价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对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兼职岗位人员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重点向全省重要产业集群、现代化产业链、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科研创新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在兼顾地域平衡的基础上向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的基层一线事业单位倾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评审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或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申报。
(二)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集中报送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在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要求参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规则》执行。
(四)公示。评审通过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文公布。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省公布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人员数量,根据岗位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和分工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为3年。结合年度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办法、程序及内容,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凡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连续聘用2个聘期以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不占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资格,并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后受到记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一般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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