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u安全生产的基本理念★
1.安全生产★
(1)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2)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u事故分类★★★
1、分类标准: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
事故分类(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GB6441按事故类型划分)
1 | 物体打击 |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
2 | 车辆伤害 |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
3 | 机械伤害 |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
4 | 起重伤害 |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
5 | 触电 |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
6 | 淹溺 | 包括高处坠落的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
7 | 灼烫 |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
8 | 火灾 | 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
9 | 高处坠落 |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
10 | 坍塌 | 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
11 | 冒顶片帮 | 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
12 | 透水 | 指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的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事故 |
13 | 放炮 |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
14 | 火药爆炸 |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
15 | 瓦斯爆炸 | 瓦斯或煤尘混合气体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
16 | 锅炉爆炸 |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
17 | 容器爆炸 | 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 |
18 | 其他爆炸 | 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
19 | 中毒和窒息 | 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
20 | 其他伤害 | 凡不属于前19类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蹋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
u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注意:急性工业中毒等同于重伤;“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判断事故等级的时候,取三个维度中最严重的一个来确定事故。
判断准则:判断事故等级的时候,取三个维度(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中最严重的一个来确定事故。
u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隐患治理方案:(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u海因里希法则★★
在机械事故中,伤亡、轻伤、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1:29:3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海因里希事故法则。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海因里希法则即1:29:300:330。
u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两大类
第一类危险源(又称根源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的后果越严重。例如,炸药、旋转的飞轮等属于第一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又称状态危险源)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例如,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u重大危险源★★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对重大危险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的解释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单元、存储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i---单元中物质i的实际存在量
Qi---物质i的临界量
N----单元中物质的种类数
u安全与本质安全★★
1.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如汉语中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的说法。 《韦氏大词典 》对安全的定义为“没有伤害、损伤或危险,不遭受危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免除了危害、伤害或损失的威胁”。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即安全生产,指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工程上的安全性,是用概率表示的近似客观量,用以衡量安全的程度。
系统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危险性是对安全性的隶属度;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期间。
2.本质安全 ★★
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本质安全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失误-安全,故障-安全。
(1)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例如:带有自动保护、自动调节、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
(2)故障-安全功能: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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