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要多考察考察我的能力,给我定了1年的试用期。这合理吗?
老板说试用期结束,不满足目前岗位的需求,需要转岗再约定试用期,这合理吗?
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为什么我的工资只有老员工的一半?
老板说入职后三个月再给我交社保,这合法吗?
新入职上了几天班,觉得这家公司不太适合自己,离职需要提前申请吗?
目前还在试用期,老板没有告知原因就要辞退我,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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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录用标准。明确的“录用标准”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基础,要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列举典型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书面衡量标准。同时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甚至是之前向劳动者公示及释明,明确该考核结果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判依据,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搭配完备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及考核方法,当员工出现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并经劳动者确认签字,做好考核证据的留存。
三、当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即将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再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签订并保留通知回执。
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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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