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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主要类别
(一)造价(索赔费用)鉴定
当诉争为工程款给付问题,工程造价即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就不得不依赖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造价鉴定也是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二)质量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质量鉴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定标准,工程不合格的,各方就工程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由双方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
3、由鉴定机构对修复和整改方案的方案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三)工期鉴定
建设工程工期相关事项鉴定是工程鉴定领域极为复杂的鉴定工作之一,是一项结合技术与法理的综合性鉴定工作。从目前发生的工期鉴定案件类型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工期延误责任鉴定、工期延误事由鉴定、合理工期鉴定、实际开竣工日期鉴定、实际总工期鉴定等。
二、启动程序之申请事项的表述和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
鉴定申请是整个鉴定程序的起点,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节点。申请事项的表述以及法院委托内容的表述,将直接关系到鉴定乃至判决的走向。实践中,有的申请书可能直接会写“对申请人施工的某某工程申请造价鉴定”,有的会写“对申请人施工的某某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工程款进行鉴定”,此类模糊的表述有可能将鉴定结论引向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结果。因此,在鉴定申请中应当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确定鉴定的类别。如上所述,鉴定的类别主要分为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与工期鉴定三个大类,而针对不同的案件,申请鉴定的类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同样是质量鉴定,还可以细分为结构、钢筋强度、密度等不同方面的质量鉴定,如果写明具体哪一项的鉴定,将有利于鉴定机构对于工作内容的了解,所收取的鉴定费用也会相应减少。其次,应当明确鉴定的范围。就鉴定范围来说,应当遵循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的原则,排除无争议项,只对争议项目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造价鉴定为例,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要求鉴定的事项本身的送审价(即申请人认为的造价)去计算的,如果全案工程价值约一千万,其中原设计无争议的部分为八百万,有争议的部分仅有两百万元左右,此时,针对有争议的两百万的工程范围进行鉴定申请即可。再次,应当明确鉴定的依据。如果双方对于造价鉴定的依据有争议的话,要尽可能地将我方认为应当适用的鉴定依据在申请中予以表述,比如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定额文件,是根据备案合同还是实际履行的合同等,这些表述会影响到法院出具的委托书的表述,进而影响到鉴定机构的鉴定走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因此,不管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特别关注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作为申请人,要让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尽可能跟自己申请的事项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及时提出,特别是应当在缴费前提出。而作为被申请人,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出足够理据的抗辩,以免法院将鉴定的范围只确定在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对全案事实的查明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