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22 17:47
青海
为推动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发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县亚珠加油站销售不合格-20#柴油案2024年4月11日抽检玛多县花石峡镇亚珠加油站销售的-20#柴油冷凝点不达标,在4月25日告知亚珠加油站检测结果后,当事人在4月27日提出复检要求,5月14日收到复检结果NO:青昆信检(轻)第2024-FW543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依然为检测不合格。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将复检结果《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时对玛多亚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4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35.15元,责令剩余涉案柴油9.5吨按0#柴油价格销售,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嘉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2024年5月17日抽检玛多县花石峡镇藏文中心寄宿制小学使用的牛肉不合格,调查中发现供货商为玛多嘉翔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检查玛多嘉翔商贸有限公司。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冰柜内的牛肉不是此次涉案牛肉,当事人现场提交涉案牛肉进货单据,发现共购进了1002斤,全部供给了学校。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23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县红鑫肉铺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案2024年9月4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至玛多县红鑫肉铺,在店内发现1个作弊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kg,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出厂编号:10896。执法人员对其作弊电子计价秤当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10月30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一台,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四、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亚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4年8月30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玛多亚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5号南孚电池共34粒、7号南孚电池共95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9月9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129粒,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五、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县优品干果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案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县公安部门关于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线索移交函,在玛多县优品干果食品店内发现16袋唐仁街奶味糖果、11袋克仕励花生夹心巧克力、6袋厚乳牛扎糖、1袋想不到水果味软糖,共34袋,2024年7月9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玛多县优品干果食品店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事由后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现场核查,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2024年10月8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六、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县新鑫蔬菜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2024年8月16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玛多县新鑫蔬菜综合超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玛多县新鑫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皇冠梨抽检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6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玛多县新鑫蔬菜综合超市,告知皇冠梨抽检不合格,随即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查看货单,确定皇冠梨只进购了一箱,且所有皇冠梨都并未销售,执法人员对其皇冠梨当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0月30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皇冠梨一箱,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七、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多江河源餐厅使用超保质期原料案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至玛多县花石峡镇江河源餐厅,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当事人检查事由后开展检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在后厨进门右手边保险柜内发现2包“千里雪”马铃薯火锅粉未打开,1包已被打开,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产地甘肃定西,制造商:岷县金大地精淀粉有限公司,规格250g,检查时已过期4个月。经营者现场核对确定已过期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5月13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千里雪”马铃薯火锅粉2袋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