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五十二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

民生   2024-11-22 17:47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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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等,这种情形下,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尕某在判决生效后始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尕某不以为然,始终躲避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在梳理案情过程中发现尕某将其名下冻结银行账户挂失并将其名下管护员工资发放至其他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查询发现是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遂依法冻结该账户。

后执行法官联系尕某配偶,但其配偶拒不配合本院执行,并对本院冻结账户的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告知冻结其名下账户理由,耐心释法析理,劝告其切勿因小失大。

尕某配偶当即承认该账户存款系尕某管护员工资,并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扣划以偿还其丈夫债务。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利益保护对执行债务人应有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执行共有人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仍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但执行共有人财产应审慎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异议权利。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多方查证线索、掌握实质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采取应对性执行措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来   源:玛多县人民法院
   稿:李明
责   编:杨华臻
审   核:鲍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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