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专题安全培训 | 5.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10个模块

文摘   科学   2024-10-19 06:01   山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包含以下10个模块

1、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 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

  • 安全培训

  • 作业审批

  • 防护用品

  • 应急救援装备

  • 操作规程

  •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2、主要负责人职责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3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职责

  • 作业审批人职责:

  1.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2.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3. 检查是否已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了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

  4. 检查是否已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 参加本次作业人员已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业负责人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了安全交底。

  6. 检查是否已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7.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的作业时长、填写、审批层级是否符合要求

  8. 在审批表上签字

  • 监护人职责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人”和“明白人”,通过发挥监护人员的专业作用,能够在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解读】

不做“稻草人”,要当危险作业的守护神【不出事】

  1.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2. 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3. 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4.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5. 监护人应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6.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 作业人员职责:

  1. 作业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专项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2. 作业前应接受安全交底,了解作业内容、作业分工、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 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用品

  4. 在作业中,作业人员应保持与监护人员的联系,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按照应急方案撤离。

  5. 作业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且在作业中断后再次进入前,应重新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4、有限空间基础管理工作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2.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3.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

  4.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5.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6. 作业单位应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规范补充:

  1. 作业单位和发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业单位包括相关方单位)

  2. 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审批责任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3. 发包单位应对本单位审批责任人、现场监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每年至少1次的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将有限空间专项培训纳入全年的培训计划,放在第一季度

  • 涉及有限空间的班组,在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中增加相关内容

规范补充: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 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

  •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作业单位和发包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时间、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归档保存。


6、作业管理


  1.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2.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3.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4.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7、应急处置


  1.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2.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3. 企业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一旦有人遇险,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伤亡不再继续扩大。【解读】


8、发包管理


  1.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 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一包了之”。【解读】

规范补充:

  1. 发包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和归档保存。如具备完善的有限空间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2. 发包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职责分工应覆盖常态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3. 发包单位应对作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发包作业审批,作业过程中应指派现场监督人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9、政府监管


  1.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2.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3.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10、法律责任


因为有限空间的高风险和事故多发,监管部门对有限空间的行政执法日趋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具体化,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避免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QD安全保障
施工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实践分享、精品安全课件、安全培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