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应急管理部公布了2024年10起有限空间违法典型处罚案例(见文中表格)。
一案双罚是本次公布的处罚案例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有限空间违法处罚的一个常态。
“一案双罚”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于企业的某个违法行为,不仅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也进行处罚的执法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实施“一案双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而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两条都涉及到了对个人的处罚。
“一案双罚”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于企业的某个违法行为,不仅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也进行处罚的执法方式。
而在这次公布的案例中,除了之前案例中常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有两个案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也被分别处罚3000元、2000元、9000元。
彰显了对具体责任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
那么一案双罚、有限空间违法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处罚的依据:
法规名称 | 依据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具体见下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应急管理部公布的10起有限空间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文字版:
序号 | 违法描述 | 处罚(万元) | ||||
企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作业人员 | 监护人 | ||
1 | 2024年7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2 | ||||
2 | 2024年5月21日至23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某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2 | 0.3 | 0.3 | ||
3 | 2024年4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闵行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确保应急救援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 1 | ||||
4 | 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 | 0.9 | 0.2 | |||
5 |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容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 1.4 | 0.3 | |||
6 | 2024年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非现场执法平台关于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场所人员非法入侵的事件预警,通过调取非现场执法平台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 0.9 | 0.2 | 0.9 | ||
7 | 2024年3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一个约2米深的污水处理池,应纳入有限空间管理,随后执法人员核对有限空间管理档案,并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将该污水处理池纳入有限空间管理。 | 1 | 0.3 | |||
8 | 2024年5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茂名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过渡池、打浆机、浆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2.5 | 0.5 | 0.5 | ||
9 | 2024年5月9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阳市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2 | 0.1 | 0.2 | ||
10 | 2024年4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哈密市某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水井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30.7ppm,该公司未对该污水井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0.7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