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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县水资源,规范冬季取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冬季采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直接从我县水库、河道、水塘等水体取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水利局提出取冰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冰权。家庭生活零星取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冰,不申请。
二、申请取冰前应当自行协调解决与取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之间的纷争,依法缴纳应缴税费,办理其他应办手续。
三、2024年的取冰申请时间为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的取冰申请的办理时限为11月1日到12月31日止,逾期后不再受理。
四、办理地点为绥中县和平街东段九号绥中县水利局508室。
五、取冰申请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取冰活动安全实施。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冰的或擅自增加取冰量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依法处理。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取冰行为进行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向绥中县水利局举报非法取冰行为。
举报电话:0429-6150620
举报邮箱:szxslszy@126.com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