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然而有的父母离婚后因为自己的收入减少等其他原因,想变更抚养费用,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
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张,2022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张由张某抚养,李某自2022年2月开始起每月给付小张抚养费2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自2023年1月起降低抚养费为1000元/月,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婚生子小张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和自己收入的变化,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自2023年1月起将抚养费由每月2200元降低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均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定期向子女给付抚养费就是其履行抚养义务的主要形式。一般情况,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予以变更。原因是父母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综合考虑财产分割情况、子女的生活需要、各自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作出综合性分配。在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且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调整抚养费的数额,容易引起系统性失衡。
但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虽然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但是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既可以是根据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调,也可以是根据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调。具体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来确定。
供稿:榆阳法院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