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名公费师范生被通报处理!
时事
2024-11-06 17:35
福建
2024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
违约处理决定书
(2024)06号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 毕业后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2024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
违约处理决定书
(2024)07号
经查,被处理人杨某雄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9月3日提出放弃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身份。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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