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114号
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邯郸世纪科技创业园二期E组团及CK2地下室工程”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98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