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2025年1月1日起,恢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职场   2024-12-20 10:1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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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住建厅、国家发改委、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12月17日,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政管局发布《关于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的通知》(青建工〔2024〕428号)。

01

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

1、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4〕303号)开展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2、2025年1月1日00:00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342号)废止

02

2025年1月1日起,在评标时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事项

1、2024年12月20日00:00起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展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2、2024年12月31日24:00之前开评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仍以满分计

3、2025年1月1日00:00之后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评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事项

  • 但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过评标系统在线访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并以此对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予以评审。

国家发改委及多省市此前发文: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2023年,多省市已发布通知,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 厦门:2023年厦门市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至2024年1月31日。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 西藏:11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纳税信息!

  • 青海:11月25日起,暂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凡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均以满分计!

  • 安徽:自即日起,停止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 济南:2023年10月17日起,废止“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

  • 江西: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暂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 云南:信用评价结果不再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平台即行关闭,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 湖南:《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立即进行全面排查!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查看全文: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国家发改委:立即全面排查!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已发文省市规定如下:



青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企业,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消除区域壁垒及准入障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青海省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25日起暂停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确需运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标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11月24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分为准。

二、2023年11月2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均以满分计

特此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



厦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中的附件1《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C类)》,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厦门市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至2024年1月31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西藏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要求,自2023年11月28日18时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停止受理、审核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中的纳税信息已审核加分的,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加分中不再计算纳税信息加分项,信用评价系统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请各市(地)住建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向建设工程企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湖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315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湘建监督〔2023〕15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经选取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湘建监督〔2018〕236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修订后另行发布。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仍按湘建监督〔2018〕236号、湘建监督〔2021〕26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2日



徐州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调整〈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文件精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废止《关于印发调整〈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84号)和《关于启用2022年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92号)两个文件,即日生效。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苏州





关于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3〕58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企业公平公正竞争,经研究,决定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



梅州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人、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开展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问题的整治工作,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关于“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的精神,结合《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自11月20日起对于尚未开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暂停以《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开展的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济南




01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消除区域壁垒及准入障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局已公布的“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02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因“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资信标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均以满分计。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江西





关于暂停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即日起暂停运行

二、自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暂停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确需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2023年11月6日“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分为准。

三、自2023年11月7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云南





安徽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近期,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废止《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建标〔2016〕25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建标〔2015〕232号)文件的通知,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17日

青海原文如下:

青建工〔2024〕428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消防检测、造价咨询机构,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4〕303号),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已升级搭建完成,现就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

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4〕303号)开展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25年1月1日00:00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342号)废止

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应用的前后衔接事项

2024年12月20日00:00起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展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2024年12月31日24:00之前开评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仍以满分计2025年1月1日00:00之后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评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事项,但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过评标系统在线访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并以此对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予以评审。

为保证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使用的前后顺利衔接,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别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列为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并未提供或提供的不完整,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章节不完整,主要内容缺少”规定,否决其投标。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因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为由否决投标。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将“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列为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由评标委员会以在线查询结果为准,并作为评审依据。

三、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政办〔2024〕24号)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配套<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开标评标细则>和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青建工〔2024〕245号)对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规则已明确规定,各投标人要诚实信用的应用各自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投标,各评标专家要按照招标文件关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设置严格认真评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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