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众包仔小王”账号的使用者为王某某,其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捏造虚假身份,大量摆拍发布涉骑手的冲突性、刺激性画面,造成大量传播。其发布的部分视频涉嫌造谣传谣,不仅严重损害外卖骑手形象,还容易误导群众,挑起公众情绪对立,扰乱社会秩序,为网络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王某溢等4人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法对4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涉事的8个新媒体账号已被封禁。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和火爆,主播们为了吸引眼球,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些主播“灵机一动”,通过编造虚假视频恶意炒作,屡屡上演自导自演的闹剧。假扮“外卖员”摆拍,具体情节固然有所不同,但性质如出一辙。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直播造假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误导了公众,破坏了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网络空间的清朗和有序,损害网络社会的公信力。广大网民应该提高警惕性和辨别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戏剧化的内容,要多长个心眼,别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