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便于顾客消费
但因其无需记名、使用方便等特性
常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新通道”
近日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帮助领取超市购物卡的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我发小找我接个活儿,每领取10万元购物卡能拿到3000元的报酬。我想着挣钱快就答应了。”
2024年5月,王某乙受同乡兼发小王某甲的邀约,一起通过领取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卡的方式赚取报酬。二人按照“上线”的指示,开车途经江苏、安徽两省,辗转十余个城市,拿着“上线”寄来的手机,向超市工作人员出示伪造的身份证图片和转账截图,成功领取购物卡后将密码和卡号发给“上线”,“上线”立即将购物卡上的资金转移。短短十来天时间,二人共计领取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购物卡。2024年6月4日,王某乙等人在安庆一超市柜台领卡时,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二人随即被抓获。
检察官
“你都知道,为什么还要做这件事呢?”
王某乙
“这是我的发小介绍的,我想着他应该不会害我,为了挣钱,我还是铤而走险了。”
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大观区人民法院对二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哪怕是朋友介绍的“赚钱生意”,也要擦亮眼睛辨明是非,不要因为一些诱惑就迷失在利益陷阱里,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深陷犯罪漩涡,后悔不已。
| 来源:全媒体记者 余永生 通讯员 刘青青
| 编辑:吴玉婷 审核:查予然 终审: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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