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吧!
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具体确认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该条例中见义勇为定义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申报方式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无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到见义勇为发生地调查核实、确认。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况不超过2年。
见义勇为申报所需材料
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见义勇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对在市、州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咨询电话
凡发生在遵义市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如需申报,请拨打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协会咨询电话,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申报;如您身边有见义勇为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荐,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红花岗区:0851-28833929
汇川区:0851-2868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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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杨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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