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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哪些地方公布,公布时间多长?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如何产生?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等。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三是破坏耕地的行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缴了罚款就行了?
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违法用地代价很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现状是建设用地就是合法用地吗?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会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中关于耕地非粮化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编辑:王 亚
审稿:宋时方
审核: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