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拘留

民生   2025-01-12 05:00   辽宁  

 “我是警察,你看我捡到的这几样贵重物品是不是你的?”凌晨的医院里,当你睁开疲倦的双眼,发现一名自称“警察”的男子贴心地帮你收好了手机、车钥匙等贵重物品,你会不会心怀感激?小心,这可能是有不法分子为了得到你的“报答”有意为之。

  1月3日凌晨,红山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医院冒充警察。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与哈达街派出所迅速启动所队联勤机制,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郭某某对其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从老家来到赤峰务工,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身上钱财也已花光。
  1月2日晚,无处可住的郭某某酒后到某医院急诊大厅长椅过夜。次日凌晨2时许,郭某某酒醒后在大厅闲逛,发现鲁先生在长椅上睡觉,手机在衣服口袋里露出,郭某某上前趁其不备将鲁某某手机、车钥匙、住院票据等物品拿走。
  郭某某冒充派出所民警,假意“捡”到鲁先生的个人物品,希望以此获得对方的感激和信任,进而让对方支付一笔好处费,刚好能解自己的燃眉之急。
  熟睡中突然被叫醒的鲁先生一时未能反应过来,恍恍惚惚起来跟着郭某某走进病房,一心配合眼前这名“警官”核实情况,自证对方手中拿着的一应物品确为自己所有。
  心里打着如意算盘,胸中想着投机取巧,以为自己想出来的法子天衣无缝,没想到被与鲁先生一同陪护的亲属发现了破绽。
  “你身上为什么这么大酒味?”你叫什么名字,你的警官证给我看一下。面对一连串的质疑,开始还言之凿凿的郭某某一时语塞,含糊其辞说不上话来。此时,鲁先生终于发现了异常,果断选择报警。
  郭某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威信和形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郭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信源丨红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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