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与重要手段。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既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也是企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就2025年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全县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和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劳动用工网上系统备案和县总工会备案。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集体协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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