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发布《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发布《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和证书编号规则的通知》,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主体和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和证书编号规则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授予时间为准),《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一级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的通知》(体竞字〔2013〕181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 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九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条 体育总局原则上每4年集中修订等级标准。竞赛规则、办法等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三)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三)公布:授予单位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向授予单位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向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授予单位可结合实际,探索本项目、本地区等级称号即时授予机制,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体育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对分管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
各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体育总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体育总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办法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5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双人前8名,团体前3名上场比赛的运动员。
(四)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团体)、中国围棋甲级联赛、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团体前4名且达到上场率和胜率的运动员。
(三)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少年组、全国围棋定段赛(少年组)、中国中学生围棋锦标赛(高中组、初中组)个人前8名。
(三)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儿童组个人前16名。
注:
4.上述全国比赛“达到上场率和胜率”是指团体项目上场比赛运动员上场率须达到50%以上且胜率须达到50%以上。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按规定程序报体育总局批准的除外。
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以“分站赛”“系列赛”等形式单独明确每年比赛次(站/场)数的全国比赛,原则上每年只有1次(站/场)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实际确定。
九、《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指每年只有不超过2次省级单项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和证书编号规则的通知
体育总局
二级运动员 三级运动员 |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名单 | |||
授予项目 | 授予权限 | ||
中国围棋协会 | 0049 | 围棋 | 国际级运动健将 运动健将 一级运动员 二级运动员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编号规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共15位,采用组合编码方式产生,依次为授予年份、授予单位编码、授予顺序号、等级称号代码。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一、授予年份
证书编号第1-4位为授予年份,以4位数字表示,根据授予单位正式发布的等级称号授予文件成文日期中的年份确定。
二、授予单位编码
证书编号第5-8位为授予单位编码,以4位数字表示,按照总局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名单中“授予单位编码”执行。
三、授予顺序号
证书编号第9-14位为授予顺序号,以6位数字表示,记载授予单位本年度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顺序,每年度自000001起编号。
四、等级称号代码
证书编号第15位为等级称号代码,以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用以区分不同级别等级称号。“X”表示“国际级运动健将”,“0”表示“运动健将”,“1”表示“一级运动员”,“2”表示“二级运动员”,“3”表示“三级运动员”。
五、编号结构及示例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过渡,2025年举办的比赛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授予等级称号,并按照上述编号规则对证书进行编号。
2024年举办的比赛仍按照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授予等级称号,并按照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有关要求编号,证书前4位均按“2024”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