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各用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文摘   2025-01-09 15:43   江西  


致全市各用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全市各用工单位:

春节将至,治理欠薪冬季行动进入冲刺阶段,为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贯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避免在经营过程中违法,特温馨提示您:

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下列处理或处罚。

1.拖欠工资代价高。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发生欠薪问题,高将被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甚至将面临按拖欠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拒不支付是犯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重大违要曝光。被列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通过门户网站、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记入用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4.负面名单制裁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及有关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进出口监管、公共出行、大额消费、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并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防范下列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用工单位直接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单位经常会遇到工程款未到位或未收到合同应收工程款等市场经营风险,但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减免,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守法依规,注意防范可能导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风险。

一是防范用工管理不规范造成的风险。以包代管是产生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存在很大风险。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定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前依法公示无误后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将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这些既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也有利于各施工单位规避因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而陷入纠纷的被动。

二是防范市场秩序混乱带来的风险。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按月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依法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要严防非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带来的风险。

三是防范工资支付方式产生的风险。各用工单位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保留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若是工程建设领域要落实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按月足额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内,可优先使用农民工本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绝不允许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欠薪引发的上访投诉或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各用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快速妥善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后,会及时向用工单位进行核实,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对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派员参与协调、稳控、处置,绝不能激发矛盾,更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理好本单位在建项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施工单位快速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加强欠薪预警监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精准施策,定人定责、盯住不放,防止隐患“发酵”。做好建设资金安排,实施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施工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履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将对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在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提请有关部门问责。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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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符萍

初审:何莉

终审:张志良

投稿:tonggufab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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