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肇事,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在现场指挥后来车辆安全通行,并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交通警察大队以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金川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金昌中院经耐心释法明理,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撤回了上诉,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法律明确、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处罚方式,行政机关据此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属于羁束行政行为。故在于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严格依据前述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于某以其系初犯,且存在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要求对其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行政行为,于法不符。
法条链接
供稿:金昌中院行政庭 江文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