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至2024年3月,李某发、杨某飞等9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擅自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枪支、捕猎夹等禁用的工具多次、多人捕猎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喉貂、三有动物赤麂、豪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其工具和方法足以危害人、兽安全,有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可能性,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
10月15日,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飞等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一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景东县法院开庭审理。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景东县公安局组织干部参加旁听庭审。
左至右:黄喉貂、赤麂、果子狸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滥捕滥杀滥食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体现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人民日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政法
编辑 | 周丽萍
校审 | 杨 丽
终审 |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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