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灯、警报器等设备
是公安、医疗、消防及应急抢险
等部门的特种车辆
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特殊装备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
然而南平浦城县一名车主
私自给车辆安装上标志灯具
结果被浦城交警当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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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驾驶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车辆(浙K7****)
途经九牧路段被巡逻交警发现
▼拆除前
经询问,驾驶人徐某彬称该车是其工作用车,因日常要在高速公路维护施工,为了方便通行及提高警示作用,就在网上购买了这款爆闪灯,车灯的颜色是红、蓝两色,跟警车上使用的警用爆闪灯一样。
▼拆除后
民警对驾驶人徐某彬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现场拆除非法安装的灯具,同时依法对其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车灯变“警灯”?查处!
近日,南平政和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辆改装灯光的小车行驶在解放街福地路段。接到举报后,城区中队民警辅警立即前往该路段,成功查获该改装车辆。
经询问,驾驶人称因其身边人也喜欢变色灯光,其便去加装了蓝白爆闪灯。民警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原车状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私家车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随意使用,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
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请文明驾驶,守法出行!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