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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兰某,男,广西桂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14********。
对当事人兰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进行立案。2023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兰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6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兰某提出书面意见不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19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7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判决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兰某对该刑事判决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刑终3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7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刑终32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兰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兰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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