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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
永远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
尤其是二手房买卖,
手续多,周期长,
有时房子还没过户,
房价却已涨了不少。
一旦房东不讲信用反悔,
只能对薄公堂……
庭审中,刘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先生申请,柯城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18万元。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买卖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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