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课堂】《信用卡领用合约》阅读指南及部分重要条款

财富   2024-12-27 16:53   山东  

为了更好地为持卡人服务,我行对现有的《中国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版《中国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自2025年2月12日生效,我行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普卡及金卡级别产品4008895580,白金卡及以上级别产品4008988888。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申领信用卡前仔细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相关附件内容,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请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个人信息授权、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我们为各位客户摘要了几条重要条款,请大家了解。(以下内容仅为部分条款,请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站www.psbc.com-个人服务-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版块查询完整内容)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透支利率默认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参考年利率约18.25%,年利率=日利率*365天,此年利率为单利) 。在乙方持有的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透支利率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对于取现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

5.乙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7.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年费优惠政策详见邮储银行官网(www.psbc.com)首页-便捷服务-服务价目表-信用卡。

8.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9.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10.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人民币交易金额,甲方将根据指定卡组织(或清算机构)在请款(或清算)时的结算金额和甲方记账汇率及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其中,甲方记账汇率以甲方记账当日公布的即期结售汇牌价中对应币种的现汇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乙方在此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费用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11.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于邮储银行官方网站www.psbc.com首页-便捷服务-服务价目表-信用卡查询)。费率如有变动,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电话、短信、邮储信用卡APP或邮件方式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2.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100%+本期预借现金余额*100%+分期分摊本金*100%+消费余额*甲方核定乙方的最低还款比例(2%-15%)。其中,若为首期账单,则最低还款额比例按10%计算,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情况对最低还款比例的具体值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并按照本合约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3.若乙方选择在甲方开立的乙方名下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4.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账户中所有欠款依次按上期欠款、本期欠款顺序冲减,同期欠款中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账户中所有欠款依次按上期欠款、本期欠款顺序冲减,同期欠款中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5.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开展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申请仲裁、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分配等司法清收,以及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甲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应由乙方承担。当乙方给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于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进行清偿。

6.在乙方预留电话无法触达本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可向第三人(包括乙方联系人、近亲属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询问乙方的联系信息或委托其向乙方转告与银行联系。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7. 乙方预留的联系人接受乙方委托,承担协助甲方联络乙方并传达信息(包括必要催缴信息)的义务。乙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

8.对乙方在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直接扣收应由乙方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款项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金融资产未到期的,甲方可先进行止付处理,待到期后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即使乙方已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甲方有要求,乙方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全部相关手续。甲方行使抵销权应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9.乙方因未按期偿还欠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而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10.甲方对乙方的欠款有委托外部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追偿的权利。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甲方有权委托依法设立、资质条件良好的外部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向其披露乙方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信用信息,以便对乙方的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承诺,将要求该等外部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仅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使用乙方的相关信息,同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甲方将对外部催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使用进行监督,并严格约束其行为。乙方可通过邮储银行官方网站查询甲方委托催收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11.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有权为转让之目的将合约中约定的乙方及其担保人相关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甲方债权的转让将通知乙方及其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由于甲方债权转让需要变更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应予配合。


第六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二至九年,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至少50天前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发新卡(特殊卡种除外)。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特殊卡产品按照其产品规定执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无法补换卡的,经甲方在官方网站公告后,甲方可为其发放其他种类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甲方自乙方销户或销卡生效日起,不再收集乙方的个人金融信息。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连续一定时间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甲方应在销户前向乙方告知销户事宜。




来源:邮储银行信用卡

邮储银行烟台市分行
用于介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台市分行产品业务和优惠活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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