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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
2024年10月27日14时许,周**因办理POSE机与雷**发生纠纷,办理未果离开后,雷**因赌气将周**身份证信息照片、周**微信主页 截图在其朋友圈进行了发布。雷xx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雷**罚款叁佰元整。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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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因此他人有不得散布的行为。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隐私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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