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摘   2024-11-15 22:43   海南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市管理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从2025年开始实施试行两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5年制种大县项目申报指南将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届时请各单位根据指南积极申报项目。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88360056)



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制种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项目管理,建立良好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实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通知》(农办种〔2021〕2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规〔2022〕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三亚市制种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项目是指受中央财政下达至三亚市的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资助,在三亚市内组织实施,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的活动。奖励资金项目的重点任务包括:全力推进制种大县和龙头企业结合,实施县企共建;支持龙头企业补上制育种短板,全面提升竞争能力;推进制种田间工程建设,提高生产保障水平;完善管理手段,健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基地监管和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条 项目是奖励资金拨付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是奖励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评估验收和项目保障等项目管理工作。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承担有关项目管理具体事务。三亚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配合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三亚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主管和属地管理优势,协调处理好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是奖励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体系,制定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奖励资金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和项目保障等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根据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遴选相关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各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协调保障、进程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和资源共享;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严格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奖励资金相关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奖惩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材料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切实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具有以下职责:

(一)客观、公正地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内容、项目实施情况及验收报告等;

(二)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项目实施进展报告会、验收会等会议;

(三)统筹协调项目组成员间的任务分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牵头组织并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九条 受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遵守奖励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自觉接受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三)客观、及时地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制种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调研产业发展相关实际需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并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每年适时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支持方向和范围、实施目标和内容、支持额度、实施周期等内容,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等有关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按项目申报指南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除三亚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外,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或者新型研发机构须成立满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科研院校在三亚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研发活动和业务均在三亚市开展,具备独立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

(三)项目研发、产业化示范或应用应在三亚市区域内;

(四)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当年申报项目一般不能超过1项。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种业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三亚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当年申报项目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已承担1项奖励资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继续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渠道,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性及完整性审查,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受理结果。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立项发布。

第十九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申报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奖励资金使用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是否存在重复申报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等资格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可包括初审、复审;评审方式可包括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专家评审主要包括内容评审和财务评审,内容评审主要针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财务评审主要针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在内的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三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制种产业发展需求和专家意见,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拟立项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向申报单位通知项目立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省市重大制种产业发展需求,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立项实施。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视情进行后期申报限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相关任务。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协调、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或专业机构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中期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项目中期执行情况;

(二)项目不定期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三)项目重要事项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调整变更。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报告;

(五)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主动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做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要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变更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批复;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批复办理。

第三十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负责人、 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强制终止其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可强制执行项目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3个月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奖励资金的; 

(三)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1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无故不得逾期。

第三十三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或服务机构确认验收材料初审合格后,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支持额度,适时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共同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按照验收专家意见整改后,不需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可通过验收,为整改后通过验收;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验收时,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现项目重要财务资料缺失,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经费调整等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样机、样品等,应结合实际情况标注“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或做出有关说明。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所涉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固定资产及建设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负责建设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制种产业基础设施设备长期有效运行。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奖励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采用定期报告、中期检查、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十六条 奖励资金项目的监督和惩戒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布,并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一)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当年评审资格,并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 

(二)违反申报限项要求的项目单位或负责人,取消企业法人单位当年申报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资格;

(三)对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同意不参加项目评审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

(四)项目因不可抗拒或政策性因素,经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终止的,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退回财政;

(五)验收不通过或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强制终止的项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奖励资金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和负责人五年内申报奖励资金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奖励资金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和经费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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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1: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模板)

附件1-2: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合同书(模板)

附件1-3: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模板)

附件1-4: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模板)

附件1-5:三亚市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结题报告(模板)


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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