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于2024年10月29日经八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振我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批零住餐经营主体”)信心,充分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推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达限,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支持优质批零住餐经营
主体扩大规模
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零售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2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达限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两项之和,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单季度完成的零售额(或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之和)达1亿元以上、环比上季度增幅达50%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0%以上的,给予该经营主体该季度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
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
对已设立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零售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对已设立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
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三亚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当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并计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三亚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支持商业综合体转变经营模式
鼓励商业综合体实施经营模式转型优化,采取自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统一核算(或部分领域统一核算)达限试点。对完成试点且当年自营或联营部分零售额(含餐费收入)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发放到位(第一年按照所得奖励的40%发放,第二年按照所得奖励的60%发放)。
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经营主体
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零售、餐饮经营主体,并积极推动招引的经营主体达限。对商业综合体每推动1家零售或餐饮经营主体达限的,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符合本省、本市其他奖励政策规定或者同时满足本措施中多项奖励标准的,申报单位可自主择优选择,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中“达限”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三亚市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企业;
(三)依法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存在有关部门督办但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一)奖励时间
本实施细则主要对2024年至2026年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二)申报时间
2024年度资金申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025年度资金申报时间: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026年度资金申报时间:202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逾期未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一)支持优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扩大规模
1.奖励标准
本项奖励分为年度奖励和季度奖励。
(1)年度奖励
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零售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2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达限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两项之和,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达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季度奖励
对已达限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单季度完成的零售额(或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之和)达1亿元以上、环比上季度增幅达50%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0%以上,给予该经营主体该季度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3.申报材料
(1)三亚市支持优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扩大规模申报表(年度奖励见附1,季度奖励见附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见附7);
(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二)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
1.奖励标准
对已设立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零售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对已设立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并实现达限,且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2.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2)申报单位为在奖励时间内由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新注册成立且持续经营原分支机构业务,保持原分支机构品牌、经营情况等不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三亚市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申报表(见附3);
(2)转独立法人前、后(或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见附7);
(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三)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1.奖励标准
支持三亚的批发、零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当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并计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三亚的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纳入三亚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见附4);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见附7);
(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5)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支持商业综合体转变经营模式
1.奖励标准
鼓励商业综合体实施经营模式转型优化,采取自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统一核算(或部分领域统一核算)达限试点。对完成试点且当年自营或联营部分零售额(含餐费收入)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对应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发放到位(第一年按照所得奖励的40%发放,第二年按照所得奖励的60%发放)。
2.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为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是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当产权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同时,协商其中一家申报。
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以及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商业连片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文娱等建筑组合体(下同)。
3.申报材料
(1)三亚市支持商业综合体转变经营模式申报表(见附5);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见附7);
(4)城市商业综合体情况表;
(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
(五)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经营主体
1.奖励标准
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零售、餐饮经营主体,并积极推动招引的经营主体达限。对商业综合体每推动1家零售或餐饮经营主体达限的,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为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是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当产权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同时,协商其中一家申报。
3.申报材料
(1)三亚市支持商业综合体招引优质经营主体申报表(见附6);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见附7);
(4)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一)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海易兑”平台,系统链接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操作要求开展审核。申报材料缺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应需补正的缺失的材料;申报材料符合形式要求或经补正后符合形式要求的,组织开展核查评审(可聘请第三方机构)。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资金审核中,结合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获奖申报单位的名单。向税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欠税等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违规经营或失信行为,如存在欠税、违规经营或失信行为的不予支持。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征求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意见,申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有关部门督办但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不予支持。资金审核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资金公示。
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局官网或“海易兑”平台等相关渠道上对拟获奖申报单位及标准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获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查处理。经核查,异议情况属实,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资金拨付。
根据公示情况,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兑付奖励资金。
(一)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实施细则中“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是指当年三亚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应完成的增长目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实施细则中的“经营主体”包含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四)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 源:三亚市商务局
编辑:赵一丹
审核: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