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水利部水土保持答疑汇总81条(建议收藏)

百科   2025-02-11 07:3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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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推送汇总了2020年至今水利部水土保持全部答疑


留言日期:2025-01-10 答复时间:2025-01-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

  问题1:煤矿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中生产运行期(投产后6年)建设一个风井场地,建设期不征地也不建设,编制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是否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单位?问题2:煤矿项目,位于平原区,工业场地、排矸场等均没有发生变化,整个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及土石方量也未到达变更规模,但是场外供电线路线路路径发生变化,供电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超过线路长度30%以上,这种是否需要做水土保持变更审批?十分感谢。

答复内容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请结合风井场地实际用地性质,确认是否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中提到的项目位于平原区,原则上无需进行水土保持变更审批。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5-01-09 答复时间:2025-01-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

  您好,请问已完工项目补做水土保持方案,方案中是否计列基本预备费?

答复内容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已完工项目补做水土保持方案,方案中不计列基本预备费。 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5-01-02 答复时间:2025-01-0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

  我市某县区水利局在浑河(大辽河)右岸实施一水利工程,具体内容为新建1350m护岸,加固250m护岸。此项目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治责任面积9.96公顷,其中水下面积(淹没部分)8.5公顷,水上面积1.46公顷。请问本工程水下(淹没)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呢?

答复内容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地方征收。 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4-09-11 答复时间:2024-09-14 答复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司
咨询内容4

  我单位新增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申报是否需要变更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还是只需要提供任命文件?

答复内容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无需变更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另需按照年度资质认定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留言日期:2023-11-09 答复时间:2023-11-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

  消防划为应急救援,相应的消防救援站项目还能算免征项目吗?

答复内容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目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地方征收。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3-11-01 答复时间:2023-11-0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

  领导您好,有一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还未批复,就已经开工,现在面临处罚的时候,要按照已扰动面积来衡量处罚,还是用生产建设项目总的占地面积来进行衡量?

答复内容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附件2“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并结合地方实际确定罚款额度。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3-10-04 答复时间:2023-10-1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

  请问露天砂石料矿开采项目中的排土场是否需要确认后手续。编制水保方案时需要哪些手续作为支撑性附件。

答复内容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露天矿排土场按弃渣场管理,具体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有关弃渣场要求。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3-09-05 答复时间:2023-09-1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8

  您好,我单位建设的渭南开沃新能源汽车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渭南市,2021年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征占地面积为69.03公顷,由于后期产能调整,实际建设规模缩减,永久用地面积为47.34公顷(有不动产权证),厂外临时用地面积为0.64公顷,因此实际总用地面积为47.98公顷,较原用地面积减少21.05公顷。请我我们缴纳补偿费是按照原方案批复69.03公顷还是按照实际的征占地面积47398公顷,谢谢!

答复内容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4) 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地方征收。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留言日期:2023-07-18 答复时间:2023-07-2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9

  您好!利用海域用地的海上风电及海上光伏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谢谢!

答复内容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留言日期:2023-06-15 答复时间:2023-06-2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0

  您好,我们有一个生产建设项目一期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后,按照征占地面积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有2公顷左右的面积作为未利用地,没有进行扰动,但是补偿费已经缴纳。计划开展二期项目时,在一期方案中的未利用地上进行施工,是否需要对这部分未利用地进行二次补偿费的缴纳。

答复内容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3-05-31答复时间:2023-06-0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1

  您好,我是水土保持编制单位。工作中遇到一个项目,某水库为城市公司水源地,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保补偿费能否减免?

答复内容1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3-05-26答复时间:2023-05-3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2

  我县有一房地产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经市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方案上注明的面积是1500亩,目前实际开发面积约500亩,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时,企业以认为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即实际征收占用土地面积来缴费。且认为该地块内有学校和医院、安置房屋等是政府兴建,这部分的地块应该免征,但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此块区域又未提及,针对此类情况应该怎么依法依规处置。

答复内容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3-05-04答复时间:2023-05-0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3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森林防火站及消防培训基地属于免征水土补偿费范围吗?谢谢大家。

答复内容1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请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3-02-28答复时间:2023-03-02 答复部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咨询内容14

  老师,您好,2003年《水土保持定额》编制规定中,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苗木、草及种子费)+机械使用费,但目前市场软件及类似项目结算时,苗木种子会自动合计至基本直接费,进而再重复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费用,请问是否有明确“苗木、草及种子费”可作为基本直接费的调整文件。若有,麻烦支援下文件号,谢谢!

答复内容1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目前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依据仍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其苗木、草及种子费作为材料费直接计入植物措施投资,单价分析中不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根据您的咨询问题,目前没有相关文件。

留言日期:2023-02-18答复时间:2023-02-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5

  2023年3月1日前,签订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及验收合同,会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影响吗?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方案编制单位不能与监测及验收为一家单位。

答复内容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请查阅水利部网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

留言日期:2023-02-13答复时间:2023-02-1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6

  领导,您好!根据2023年新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明确“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我们这边有个项目监测和验收为同一个单位,为前期统一招标委托的,委托时间早于该办法发布。我想要了解:1、如果现在让这个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请问是否符合要求。2、这个的界定是以合同委托时间为准,还是项目验收报备的实际为准呢。

答复内容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2023年3月1日)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详情请查询水利部网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发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留言日期:2023-01-04答复时间:2023-01-0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7

  请问编制过审批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现在进行水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必须要有专家签字吗?

答复内容1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不需要专家签字,但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按程序开展水土保持设施。

留言日期:2022-12-28答复时间:2022-12-29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8

  各位领导专家,园林绿化设施内(公园)建设停车场,那么这个停车场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呢?

答复内容1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如您提到的停车场项目属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如停车场项目是单独立项的项目,则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2-12-15答复时间:2022-12-19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19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理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的要求: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9年修正),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必须由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答复内容1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监理须由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12-08答复时间:2022-12-1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0

  尊敬的领导,您好!
咨询下,河道整治项目水下清淤作业,水域范围纳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答复内容2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占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第7.2.1条规定,涉及江河湖库水域或滩涂用地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计入水下疏浚、抛石护岸、取料等扰动水域面积。您所描述的项目水下清淤作业部分,水域范围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针对具体情况,请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11-28答复时间:2022-12-01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1

  1、请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是否都不需要资质;2、是否三项可以委托同一家单位?

答复内容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不要求相关资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能否由同一个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我部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

  具体请针对项目立项建设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05-11答复时间:2022-05-1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2

  专家您好!某生产建设项目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单位为当地城管局,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服务期限5年,库容100万立方米建筑渣土消纳场,利用建筑垃圾生产骨料30.00万立方米。我的问题是:本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的范围?该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望专家予以解答,谢谢!

答复内容2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05-10答复时间:2022-05-1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3

  有一房地产项目符合免征情况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但相关资料表明本项目存在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代征不代建),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将代征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免征?

答复内容2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项目代征地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征收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03-28答复时间:2022-03-3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4

  你好,我市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修建了方舱医院隔离点,隔离点占地约130亩,发改委批复了方舱医院实施方案,请问此类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2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办水保〔2020〕38号)规定,对医院、医药用品制造等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作出承诺,并按承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免于审批,待疫情结束项目完工后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因此,对于您提到的临时方舱医院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2-02-25答复时间:2022-03-01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5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根据(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水保验收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20个工作日之后,公示材料是否可以从网站撤下来?

答复内容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可将公示材料撤下。

留言日期:2021-10-14答复时间:2021-10-1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6

  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指的是哪些项目?

答复内容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类似问题答复已在水利部官网公开,您可以通过水利部官网的智能问答(网址:http://www.mwr.gov.cn/hd/znwd/)搜索“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得到相应解答。

留言日期:2021-09-02答复时间:2021-09-0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7

  尊敬的水利部领导,想咨询一下如下问题:有一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安置房项目,用于村民安置保障且不对外销售,这种情况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的法定情形之内呢,是否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领导在百忙中帮忙答疑解惑,万分感谢!

答复内容2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1-09-01答复时间:2021-09-0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8

  你好,河道治理工程包括的①堤防与河道之间的滩地绿化以及②堤防坡脚外新建的护堤林带是否可以免征水保补偿费?护堤林内还设置有便于行人穿行的人行便道。

答复内容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河道治理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情况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

留言日期:2021-08-19答复时间:2021-08-2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29

  水土保持批复中只写明了弃土、废渣等全部拉倒某处综合利用,该项目无弃土、废渣等外堆,同时水保批复中也未写过有弃土、废渣等堆放点。但实际该项目产生的弃土、弃渣等未拉倒确定的地方综合利用,而是拉到很多地方堆放,请问在水土保持法中适用哪条进行行政处罚?

答复内容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您提到的该项目未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弃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留言日期:2021-07-13答复时间:2021-07-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无作废?如果作废,现在做水土保持检测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要有什么样的条件?

答复内容3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我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报告编制已无资质或资格要求,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其成果满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即可。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关于您提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文件,具体问题可拨打010-62338045或010-62336653咨询。

留言日期:2021-03-19答复时间:2021-03-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1

请问城市供水厂、污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吗?

答复内容3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对照上述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内容,确认其是否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1-03-18答复时间:2021-03-2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2

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事业公益类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3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所说项目不符合免征情形。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1-03-18答复时间:2021-03-2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3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往期的答疑中也看到部里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但是很多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未明确是“棚户区改造”,对此有的专家说只要是城改都是指棚户区改造,属于免征情形;有的专家提出必须证明是棚户区的才属于免征情形;也有的专家提出如果城中村改造后用于回迁安置的话则予以免征,如果用于商业住宅的话则不免。对此,希望部里给予明确的界定。

答复内容3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针对具体项目情形,可进一步向立项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三十条明确,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我部对于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执行中应当以具体条文作为依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1-03-17答复时间:2021-03-2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4

您好,煤矿项目还没有完工验收,在建设期间开采的原煤已销售,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3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您提到的情形,在建设期应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1-03-08答复时间:2021-03-1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5

目前,全国都开始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请问一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绝大部分内容为改造工程,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吗?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3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您提到的项目属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管理),且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取得批复。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的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项目具体立项建设内容,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事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有审批权的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2-30答复时间:2021-01-0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6

您好,水利部2020年11月2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其中提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且提到“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否解读为开发区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不再作为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前提?是否只要是属开发区内的项目不论报告书或报告表均可实行承诺制管理(已完成五通一平,不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

答复内容3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的规定,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开发区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不是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前置条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2-26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7

您好,市政桥梁工程,包含桥梁、桥梁跨河段上下游河道滩地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连接桥梁)三部分占地。请问桥梁桥台两侧绿化护坡、桥梁跨河段上下游河道滩地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占地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3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您提到的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两侧的绿化如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2-10答复时间:2020-12-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8

您好!城市备用水源输水管线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答复内容3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其中明确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您提到的城市备用水源输水管线工程如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设施,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1-27答复时间:2020-12-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39

你好,麻烦咨询一下,我司项目为四川省边界约30公里的高速路,其中一座跨河桥梁桥身的90m属于云南省范围,但未涉及云南境内占地,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跨省项目吗?需要到水利部审批吗?

答复内容3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您提到的项目如属跨省项目,需报我部审批。

留言日期:2020-11-19答复时间:2020-11-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0

水库建设的临时设施布置在水库淹没区,该临时设施占地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4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水库建设中如在淹没区布置临时设施,该临时设施占地可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1-16答复时间:2020-11-19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1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需要提供报告书、承诺书和公示证明资料到行政窗口报批,窗口进行形式审批。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是需要至少一名省级专家库的专家签字的。那么新文件发布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是否还需要专家在报告上签字呢?

答复内容4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留言日期:2020-11-12答复时间:2020-11-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2

您好!现接触一个补做的水保方案,项目2007年立项,建设期2007-2019年,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开工时间为2007年(现已完工),二期开工时间为2019年(正在建设),现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省补偿费从2007至2019年期间先后调整三次,因此,对于该补做方案的项目,补偿费征收是根据一期2007年开工建设前的标准一次缴纳,还是根据一期、二期开工建设前执行的补偿标准分别缴纳?

答复内容4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2017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并明确对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
  您提到的情况,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及项目所在省份具体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1-10答复时间:2020-11-1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3

您好: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未提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仍然还需要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本人在方案编织报送过程中,由于地方主管部门对文件理解不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认为只要按要求公示即可,不需要再选取专家签署同意意见,那么,目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还需不需要省级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望水利部给予解答谢谢!

答复内容4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留言日期:2020-10-30答复时间:2020-11-0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4

实行承诺制的项目,根据办水保【2020】160号文,方案报批前,需要公示10个工作日,根据办水保【2019】160号文,只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那水土保持报告表中还需要加入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吗?报告表验收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再公示20二十个工作日??

答复内容4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未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作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求。因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不需包含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的验收材料
仍需在其官网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留言日期:2020-10-23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5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文,水土保持监测季度、年报中需附三色评价结果,“三色”评价赋分表中的水土流失状况中提到土壤流失总量每超出100m3扣1分,我想问其中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本季度的产生的土壤流失量,还是要计算累积的土壤流失量?烦请专家答复。

答复内容4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三色”评价赋分表中的“水土流失状况”中所说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季报所对应时段内产生的土壤流失量。

留言日期:2020-10-25答复时间:2020-10-2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6

2020年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放管服”相关条例,相关文件只说明大概流程,有详细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要求吗?

答复内容4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可具体参阅我部制定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等文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10-13答复时间:2020-10-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7

在之前的一次房地产项目评审会上,省里专家说建筑物基坑排水措施不界定为水保措施,但是在标准里并没有找到关于房地产基坑排水设施的界定,看其他公示的项目也都把基坑排水作为了水保措施,请问房地产项目基坑排水究竟怎么界定?

答复内容4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关于水
土保持措施的界定原则,建筑物基坑排水措施不界定为水保措施。

留言日期:2020-09-23答复时间:2020-09-2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8

问符合免征情况的学校围墙外(代征不代建)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需不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这说的代征不代建是指:代征学校用地,道路由市政建设。

答复内容4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部分如不属于学校建设内容,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9-11答复时间:2020-09-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49

您好,有一个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经取得甘肃省水利厅批复,现其中一处服务区位置发生了变更(仅位置变更),项目处于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变更位置的服务区仅占地4公顷,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还是只要编报这个服务区报告表?还是不需要变更?

答复内容4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请您对照上述规定确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事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9-09答复时间:2020-09-1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0

您好,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提到监测主要内容为“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5.0.1条要求监测内容为“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等”,请问文件与规范的不同应如何理解?方案编制时应如何进行选用?

答复内容5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测内容已涵盖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5.0.1条规定的监测内容中,文件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强调,两者并无矛盾。
  二、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监测内容应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的要求。

留言日期:2020-08-31答复时间:2020-09-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1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7年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2018年开工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总量、弃渣场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做方案变更报告。在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定时是采用新的发展标准指标还是沿用原批复方案里的防治目标指标?2、弃渣场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是不是不能有住户、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

答复内容5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到的变更报告书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的规定执行。
  二、弃渣场设置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3.2.5条及3.2.6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8-31答复时间:2020-09-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2

废弃矿山治理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补偿费如何收取?

答复内容5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发布,24号修改)第二条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偿费征收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第七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8-28答复时间:2020-09-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3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需要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公示,请问:一、这里的网站公示是指业主自己官网/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三个中有一个就行,还是自己官网加上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其中之一;二、公共媒体网站是限定新闻日报这类媒体,还是验收公示网之类的其他网站也行?

答复内容5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三种公开途径选择其一即可。
  二、对于公共媒体网站没有特别指定,当地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众熟悉的网站均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8-12答复时间:2020-08-1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4

请问,国家发改委立项的机场项目水保方案在哪一级审批

答复内容5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的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的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增建跑道的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我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8-12答复时间:2020-08-18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5

尊敬的领导,您好,对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的附件2扰动范围控制如何进行判定和赋分?是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扰动土地面积,还是分为红线外和红线内应控制的扰动面积,还是说只要在方案的防治责任范围内,就可以。

答复内容5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
地貌、地表植被等的扰动和损毁。生产建设单位的施工扰动范围控制基准应为水土保持方案中确认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30答复时间:2020-08-0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6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是否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答复内容5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可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22答复时间:2020-07-2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7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正在做一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这种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要计征,请予释义,万分感谢。

答复内容5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提到的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如属上述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21答复时间:2020-07-2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8

请问按照现在新的技术标准,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是否还需要三方共同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确认?方案中还需不需要附上三方确认书?

答复内容5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不需要附三方确认书。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20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59

尊敬的水利部领导,您好!我们这里有一个现代休闲农业产业园项目,主要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农耕文化体验区、航天育种示范基地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规划用地2000亩,但实际建设用地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其余都是保持现状。请问这个项目的补偿费该如何收取?

答复内容5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20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0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第4条第一款,只要公开了验收材料就可以出具报备证明,但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第8条公示时间需至少20个工作日,是否有矛盾?请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是否需要公示满20工作日才出具报备证明还是不需要公示20个工作日都可以出具报备证明。

答复内容6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进一步细化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16答复时间:2020-07-2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一)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请 问:该项中“征占用土地面积”应该是该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中的哪几部分面积之和?占用土地面积是指哪些情形?换句话说:我如何判定水利部门所计征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答复内容6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建设单位应在其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根据有关资料和项目情况,准确载明生产建设项目的征占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13答复时间:2020-07-17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2

我单位报批的高效节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市水务局批复,本项目属于市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请问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6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项目情况属于免征情形,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7-08答复时间:2020-07-1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3

您好!我想咨询,除国家级和省级注明的水土流失预防和重点治理区外,剩余区的名称是什么?怎么叫?比如“一般水土流失预防区、一般水土流失治理区”,还是其他的名称。请予以答复。谢谢!

答复内容6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国有23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460个县级行政单位,县域面积334.4万km2,重点预防面积43.92万km2;17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631个县级行政单位,县域面积163.3万km2,重点治理面积49.44万km2。
  对于其余区域,《规划》中没有特殊规定。

留言日期:2020-06-17答复时间:2020-06-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4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并报审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后,还必须要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吗?

答复内容6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审查),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因此,您提到的情况,还须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留言日期:2020-06-08答复时间:2020-06-1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5

请问长江经济带九省二市的2005-2016年逐年水土流失面积数据是否存在?能否提供?目前仅找到2013年和2018年的数据

答复内容6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目前,水利部在2005-2018年间有两次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覆盖了长江经济带九省二市
,分别为2011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和2018年开展的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两次监测成果分别于2013年通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公报》及2019年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公报(2018年)》向社会公布。
  您可通过水利部官网—“数据”—“统计公报”—“中国水土保持公报”栏目查询具体成果。

留言日期:2020-06-11答复时间:2020-06-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6

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之前项目已做过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现改扩建占地范围还为原有占地面积,仅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建构筑物推倒重建或者重新布局,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6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的情况,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留言日期:2020-06-15答复时间:2020-06-1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7

之前在官网上能查看水土保持方案公示的文本,现在为啥不能看了

答复内容6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可在水利部网站服务栏目的审批公告中下载。

留言日期:2020-04-18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8

1.戈壁农业日光温室大棚需不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农村人饮供水站给工业园区修建的供水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6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温室大棚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供水工程如果属于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情形,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4-16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69

请问如果是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不是红线范围,也不是临时占地。有没有什么相关文件?

答复内容6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属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4-14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0

为向全市人民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我市建设了奥体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为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配套设施及周边休闲绿地,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扣除属于公共绿地的面积

答复内容7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奥体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4-09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1

一个旅游项目中,有流转的林地,林地不开发建设只需要建设看护人员的房屋,这部分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如果编制了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7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含流转的林地等所有建设内容)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4-08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2

想咨询一下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10公顷,绿化面积3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公顷,道路及硬化面积4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面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3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也有一些道理。请问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谢谢

答复内容7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10公顷。

留言日期:2020-04-03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3

以下疑问,望释疑为谢!一是辖范围内的一工业园区在规划阶段(2011年)编制了园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按当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该园区现需要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该园区在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再需要以现行标准重新计费进行征收?如需要征收的话,如何进行计算征收(该园区在2011年规划阶段已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如果园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园区里入住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地产项目只需要编制备案表进行备案,那么这些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再进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7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您提到工业园区项目如果不属新立项(即业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不需重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园区管理机构如果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园区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26答复时间:2020-04-03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4

尊敬的专家,你好,请问由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依据,谢谢!

答复内容7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留言日期:2020-03-29答复时间:2020-04-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5

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矿,2006年获得上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3年水利部门按照其占地面积收取了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该煤矿从2013年9月正式开始生产,但从开始生产到2016年3月未交纳水土保持费。理由为201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之前不应该收费。从2016年3月开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想咨询,该煤矿从2013年9月生产到2016年3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7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煤矿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同时,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的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矿应当按照开采量,依法依规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25答复时间:2020-04-02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6

同志您好:我县有一新建项目,占地90多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1.4公顷),包括温室大棚职工宿舍,林果苗圃苗木种植园区道路及停车场的建设。现在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呢?政策法规有没有对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的优待呢?

答复内容7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业种植实验基地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占地90多亩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问题三:对您提到的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项目,我部没有出台过专门的优待政策。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21答复时间:2020-03-2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7

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怎么计算?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在施工结束后,都淹没在水下,这部分是否计列占地面积?是否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7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橡胶坝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问题二:您提到的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涉及淹没的建筑物均应计入占地面积。
  问题三: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橡胶坝工程的水下淹没部分,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23答复时间:2020-03-26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8

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

答复内容7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同时,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17答复时间:2020-03-20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79

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复内容7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3-16答复时间:2020-03-19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80

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8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我们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留言日期:2020-02-25答复时间:2020-03-05 答复部门:水土保持司

咨询内容81

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复内容8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来源:水利部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www.stb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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