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8条第2款第I项的规定,ANPD可以要求控制者采取措施,在安全事件通报过程中进行广泛披露,例如在控制者的网站、社交媒体或其他传播渠道上发布相关信息。
记录理事会根据其理事的投票在会议和决策循环中作出的决议。
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以支持国家数据保护局(ANPD)做出决策,确保受监管环境的正常运作。
基于共同建设和对话的原则,采取旨在促使数据处理主体达到完全合规状态或避免和纠正可能对个人数据持有者及其他数据处理主体造成风险或损害的情况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国家数据保护局(ANPD)的强制性行动,旨在中止造成损害或风险的情况,促使恢复完全合规,并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任人实施《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2条规定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