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济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7 19:08   贵州  

8月6日,经济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有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8月8日,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核查,现场查获3名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经济区应急管理局提醒:特种作业危险性高,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来源:经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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