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油”自取!一男子非法售卖汽油,行拘!

文摘   2024-11-14 21:04   贵州  

近日,经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小碧乡在彩湖路(红飘带东侧封闭道路)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

涉案人员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改装面包车向过往车辆售卖汽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经济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汽油闪点约-58℃~10℃,属于高度易燃液体,同时具有较高的挥发性,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静电等易燃烧爆炸,危险性极高,属于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的“黑加油车”未配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大家,要切实增强个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坚决抵制、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经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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