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刑初2054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堂,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台江县。因本案于2024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4)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堂犯袭警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堂与朋友张某生(另处理)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XXXX烧烤档饮酒后,因结账问题与老板发生纠纷。期间,民警梁某敏等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处理该纠纷,后将醉酒未结账的张某生带上警车欲回派出所处置。被告人李某堂见状上前将民警梁某敏冲撞入警车内,后再将梁某敏从车内抱摔倒地,致其左手臂、左小指擦伤。随后,民警梁某敏及在场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堂制服并抓获归案。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敏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堂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堂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堂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堂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里一号警用装备所 判了:嫌疑人持刀冲向处警民警被击毙 家属控告民警涉嫌滥用职权 民警未用警车送当事人就医被告上法庭 派出所接警后,处警人员只有1名民警、2名辅警,出警程序不合法 公安部:行政拘留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男子警校毕业后,冒充铁路乘警十多年:列车长、街道办、官媒都信了! 体制内公认最辛苦的八个单位 民警频频遇刺牺牲,记住出警十七条原则,规避99.99%风险 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女警疑在色情养生店兼职卖身,警界首例! 民警下班时间拉架没拉开,被判玩忽职守罪! 5人醉酒后大闹KTV还暴力袭警,在警车内小便 法院判了! 新《人民警察法》有进展! 如果美国警察和中国警察互换一个月,会发生什么? 警察相亲被带进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