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镇内某汽车配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商行销售的汽车防冻液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汽车防冻液的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市场主体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严把质量关,坚定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为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负责。我镇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将依法从速、从严查处,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维护平稳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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