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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护边境安全、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城县跨境务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严禁非法雇佣外国人务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针对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造成非法用工事实的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一律视为非法用工主体。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若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存在长期欠薪、不签订劳动协议等违法行为,且严重损害跨境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以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八、对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境、边境至内地就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辖区各涉外用工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公司、企业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如存在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等情形,应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通告发布后一月内主动整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未整改或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务工管理,我县建立了跨境劳务工作站,工作站设在江城县南麓社区一楼(江城县零工市场内),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李女士18787230609、郭先生 18187907394 、徐女士 15925293710 。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提供外国人非法入境、外国人非法居留、外国人非法就业等相关线索。
举报电话:
江城县公安局 电话:110
江城县人社局 电话:3721115
特此通告。
来源|“江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主办|嘉禾乡宣传办
监审|朱杨 白俊
编审|罗永春
编辑|金晓凤
电话|0879-3851010
投稿邮箱|jcxjhxd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