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新泰市王某某等4人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指导意义】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破坏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加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同时还经常伴随着对非法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践中,私屠滥宰窝点大多在城乡接合部或者偏远乡村,隐蔽性强,不少还没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加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职责量大面广,客观上存在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接公安机关并联合查处,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更强大的执法威慑力,让违法者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更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东平县贺某等26人团伙
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指导意义】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打击电鱼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长期以来的一项重点任务。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维护东平湖渔业生态安全不断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本案中,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巡查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有效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的作用。通过行刑衔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实现了“无缝衔接”,消除了行政处罚的盲区,确保了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加大了对电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和震慑作用。
新泰市天宝镇某门市部(王某某)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不执行种子备案制度案
【指导意义】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或后果,从而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公开和公正等,以确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法律救济。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体现了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原则。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不仅体现了对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使得执法更加被民众理解和信服。
【指导意义】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对预防动物疫情事件,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本案中,路某某养殖生猪,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其接受饲养的生猪与动物检疫合格证上面标注的到达地信息不一致,存在可能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后果,扰乱动物防疫管理秩序,应受到法律惩戒。该案例当事人虽然有违法,但属于首次违法,主观无违法意识,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并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从轻处罚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
【指导意义】当前,饲养宠物作为人们寄托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迅速崛起,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无证开业”“无证行医”、不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发生。该案的查处对动物诊疗行业规范经营发挥了积极的教育、警示和指引作用,对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阳县某兽药饲料有限公司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指导意义】无证经营兽药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合法企业的正常运营。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可能导致劣质兽药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该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兽药经营,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多次予以告知提醒,但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证经营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处罚。
来源:泰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泰安人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