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郑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莱芜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郑某某家人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38名工人工资已得到清偿,尚欠1名工人工资。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某就尚欠工资与工人达成支付协议。经审理,滕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苏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苏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兖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苏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经审理,兖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存在转移挪用工人工资情形。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姚某某先后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7.3万元。经审理,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姚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七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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