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释法
买了车需要投什么保险?
是不是可以抱着侥幸心理啥险也不交?
一起看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日,赵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至路口处未能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张某驾驶的自己名下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包头市道路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认定,赵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通过路口未尽观察义务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赵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的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
审判结果
青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37218.45元。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
本案涉及到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概念,即便不负事故责任,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事故车系机动车,张某作为该车的车主,是该机动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张某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车主,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交强险不仅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也能分担投保责任人的风险。如未投保交强险,即便在事故中无责或次要责任,均需要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包头青山法院)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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