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2025年1月6日,债权人董水芳申请对债务人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对债务人婺源县阳光实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婺源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审查,并决定对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启动清算程序。鉴于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为高效、有序推进破产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概况
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05748481U。1999年4月14日经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进生。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月嫂培训及服务,婴幼儿护理及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日用百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自销商品运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管理人职责
清算期间,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上饶市范围内二级以上管理人(含二级);
(二)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承办过破产案件10件以上,并且案件办理效果良好;
(三)申报机构应当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5人;应附有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等;
(四)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来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五)申报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四、申报方式
(一)如有意向参与竞争,请于2025年2月6日17:00时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本院指定联系人,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发送《邀请函回执》的,视为不参加本次选任。请报名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确保填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若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后,请于2025年2月10日 17:00时前将《陈述意见书》及相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材料电子版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本院指定的联系人邮箱处(文件注明中介机构名称:XXX 参与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竞选资料)。《陈述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1.参选机构的规模、业绩及业务团队介绍;
2.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不少于5 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的说明或相关证明;
3.参与本次竞争的优势;
4.拟开展本案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5.截至本公告发布时,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名称、数量、进度情况及佐证材料;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证《陈述意见书》 所载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止至2025年2月6日17:00时。逾期提交《邀请函回执》,或提交了《邀请函回执》后,未能2025年2月10日 17:00时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均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竞争。
六、选任流程
(一)报名截止后,本院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三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从本院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抽取9人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省法院、市中院及本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对各竞选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后确定管理人。评审过程由本院督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二)参与竞争机构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确定1名管理人与1名备选管理人。
(三)当选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去职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依法作出惩罚并向上级法院书面报送处理建议;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说明
(一)本案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确定。
(二)本院督查部门受理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涉及法院工作人员在指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793-7416911。
(三)未尽事宜,可联系本院破产审判团队咨询。
联系人:俞茜
联系邮箱:channa1997@163.com
联系电话:0793-7352172 19318762897
婺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邀请函回执
邀请函回执
婺源县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知悉贵单位发布的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的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公告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如违背以上陈述产生的一切损失,(社会中介机构名称)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经研究,现确认报名参加婺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案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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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