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选任执行管理人的公告

政务   2025-01-24 17:18   江西  


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案件选任执行管理人的公告



2024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向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鉴于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为有序推进执行工作,高效盘活企业资产,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预重整工作指引》),依照《婺源县人民法院执破融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执破融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参照企业破产预重整程序,采用竞争方式选任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的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概况

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梦里老家景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梅林路翼天文化旅游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56429666M。2012年11月13日经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军。注册资本:100000000元;经营范围:超大实景演出及影视剧的投资、制作;文化旅游景区的配套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的研发、销售;大型主题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交流、宣传与推广;职业技能培训;住宿餐饮服务;会务服务;体验性体育旅游活动以及相关旅游地产建设与经营;提供演出场所;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执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期间,执行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负债情况;

(三)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保证人的财产进行强制管理、运营,并决定被执行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监督被执行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六)帮助、指导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七)指导和辅助被执行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被执行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管理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管理方案意见;

(八)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建议人民法院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被执行人的营业;

(九)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强制管理、运营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强制管理、运营工作报告;

(十)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执行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江西省范围内二级以上管理人(含二级);

(二)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承办过执行管理、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案件3件以上,并且效果良好;

(三)申报机构应当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5人,并附有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等;

(四)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来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五)申报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四、申报方式

(一)如有意向参与竞争,请于2025年2月6日17:00 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本院指定联系人,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发送《邀请函回执》的,视为不参加本次选任。请报名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确保填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若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后,请于2025年2月10日 17:00 前将《陈述意见书》及相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材料电子版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本院指定的联系人邮箱处(文件注明中介机构名称:XXX 参与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管理人竞选资料)。《陈述意见书》内容包括:

1.参选机构的规模、业绩及业务团队介绍;

2.拟委派的执行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不少于5 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的说明或相关证明;

3.参与本次竞争的优势;

4.拟开展本案执行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5.截至本公告发布时,正在承办的其他“执破融合”案件、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的名称、数量、进度情况及佐证材料;

6.担任执行管理人期间的报酬方案及转为破产管理人后的报酬方案;

7.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证《陈述意见书》 所载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止至2025年2月10日(现场陈述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竞争。

六、选任流程

(一)报名截止后,本院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三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就各自参与本案执行管理人工作的优势向评审小组进行现场陈述,评审会召开前组织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陈述顺序。本院将根据各方在《邀请函回执》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抽签及评审会召开时间。

(二)执行管理人选任从本院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抽取9人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参照省法院、市中院及本院选任破产管理人规定评分后确定执行管理人。评审过程由本院督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三)参与竞争机构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确定1名执行管理人与1名备选执行管理人。

(四)当选的执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去职务,否则本院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依法作出惩罚并向上级法院书面报送处理建议;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在执行管理期间,经审查执行管理人不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在本案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后,本院将指定执行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七、其他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且执行管理人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确定,执行管理期间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报酬计算的参考因素,执行管理阶段不另行收取报酬。但未转入破产程序的,本院将根据执行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本院督察部门受理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涉及法院工作人员在指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793-7416911。

(三)未尽事宜,可联系本院“执破融合”团队咨询。

联系人:程建兰

联系邮箱:15879389821@163.com

联系电话:0793-7362652   15879389821


婺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邀请函回执

邀请函回执


婺源县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知悉贵单位发布的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选任执行管理人公告的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公告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执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如违背以上陈述产生的一切损失,(社会中介机构名称)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经研究,现确认报名参加江西婺源翼天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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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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