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乡村医生张某跨行政区域非法行医案

健康   2024-11-11 17:21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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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日,接群众毕先生反映,称××市××区××镇某村乡村医生张某到××市××区某敬老院为其亲属开展了静脉输液诊疗行为,认为不合理。

经现场检查发现张某确实为××市××区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其当场出具了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本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经进一步对张某调查询问,张某承认2023年2月份前往××市××区某敬老院为一名行动不便的五保户老人进行了多次静脉注射的诊疗活动,共收取费用800余元。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照等锁定了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违法情形一般,2023年3月16日对张某擅自跨行政区域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八百一十五元,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张某询问笔录;3.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照片2张。


案件分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1.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第一条提出: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2.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指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于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该案发生于2023年,因此本案适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

根据卫生部上述指出乡村医生只能在其核准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旦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行医,在行政处罚上乡村医生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这部分乡村医生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在此案中张某为××市××区某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调查发现张某为该名患者进行静脉输液的地点为××市××区某地,不属于××市××区某村卫生室的执业范围内,因此此案不适用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同时执法人员对张某的医师资格进行了查询,确定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据此认定张某在××市××区某敬老院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乡村医生擅自跨行政区域非法行医。

而针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由于张某擅自跨行政区域非法行医是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在此案中张某违法所得为八百一十五元,遵照《××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最终针对张某非医师行医一案,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市××区某敬老院开展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八百一十五元,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乡村医师擅自跨越行政区域非医师行医案例虽然特殊,但极其容易发生,部分乡村医师缺少法律意识或因人情所托,容易出现此类违法行为,从而得不偿失。

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建立乡村医生保障机制、体制,确保乡村医生的待遇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激发乡村医生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敬老保障机制,使乡村医生能够安心地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解决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事业中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诊疗水平。

在此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非法行医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以外地打工者及老人为服务群体,部分患者因法律意识薄弱,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知之甚少,病急乱投医或凭个人感觉择医;有些患者是对正规医院收费心存恐惧,被黑诊所相对低廉的收费所吸引,认为小病无需繁杂的就诊程序,只需静脉点滴即可,容易被非法行医所蒙蔽,从而身体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失。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已建立的良好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更是侵犯了就诊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近年来我们对非法行医的持续性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人员大幅度减少,但仍有部分非法行医人员铤而走险,想方设法继续进行诊疗活动且隐蔽性增大,他们由坐等患者上门改为上门为患者就诊,或将行医时间改为非工作日以及夜间,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多困难,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若让非法行医无处遁形,尚需多渠道共同发力,与市场监管、乡镇府和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非法行医的现象;医疗机构通过改善服务态度、在能力范围内降低医疗费用,方便群众吸引患者就医,使非法行医无利可图;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新兴媒体,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使非法行医行为无处遁形,从而多措并举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撑起身群众健康的“保护伞”。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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