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
属于正常生理需求
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小陈竟因此被开除?!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一起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
小陈与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一职。
2023年年底
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手写“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以上处罚”。
2024年3月29日
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
2024年4月2日
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
2024年4月3日
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不服,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岗位特殊,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
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
▲图为其他救生员在工作群内报备上厕所。
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故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注意啦!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责任书的约定履行好岗位职责,遵守好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程序合理,内容合法,并提前告知劳动者。对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岗位,要落实轮换补休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