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大觀園】一起認識“家庭暴力罪”

文摘   2024-08-26 18:03   中国澳门  



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罪”是指行為人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刑事責任

犯“家庭暴力罪”的行為,一般可被處一至五年徒刑。


不過,如果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等,則刑罰會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因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更可處以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對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



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


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學校的附近範圍;


禁止持有特定的武器、物件或工具;


禁止從事特定職業;


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


更甚者,基於家暴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法院可判處行為人禁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一年至五年。


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罪”屬公罪,即有關行為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院也會主動展開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


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被害人的角色非常重要。以下為大家簡單介紹《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中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的相關規定。


何謂輔助人?

輔助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的規定,輔助人有權參與由檢察院領導的偵查,提供證據,以及聲請採取必要措施;提出獨立於檢察院控訴的控訴;對影響其本人的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上訴)等。此外,法律亦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輔助人是具有作為檢察院協助人的地位,其在訴訟程序中的參與須從屬於檢察院的活動。


哪些人可以聲請成為輔助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的規定,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非經其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人;無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的父母)等都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成為輔助人。


根據《家暴法》的第24條的規定,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成為家庭暴力罪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害人沒有申請成為輔助人及沒有明示反對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但倘若被害人隨後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值得強調的是,相關社團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制度並非強制要求,相關社團其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輔助人在訴訟上的權益、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有效地協助檢察院參與訴訟,法律規定輔助人必須由律師代理。


澳門政府資訊
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官方訂閱號 gcsmacau ,新聞局資訊發佈主號。
 最新文章